各國容許量不定時更新,外銷農產品業者與相關人員應實時取得最近更新之殘留基準,并適時修正用藥策略。藥毒所提供本國及主要農產品外銷國家之用藥基準及查詢方式,可于本所網頁「農藥應用」項下查詢,如圖1,簡要說明如下:
1. 中國大陸:大陸現行農藥殘留標準為2014年8月修正之「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X量」(GB2763),前一版則為2012年,增訂部分系參考Codex標準,更將分散之農藥殘留行業標準及國家標準整合成一套標準。2014年公告計387種農藥在食品中之X量標準,較2012年增加65種農藥,范圍涵蓋12大類作物或產品,其中亦S次包含果汁、干制水果等初級加工產品的X量標準。依據兩岸防疫檢疫協議,大陸對中國臺灣輸出之水果實行之殘留標準,優先級依序為大陸自有標準,若無則采Codex標準,若無再采用中國臺灣標準。
2. 中國臺灣: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公告,100年以前多以大類訂定容許量,現行則以單一作物正面表列訂定為主,故容許量可參考大類與單一作物之聯集。對照國內98年10月7日(衛署食字第0980461580號公告)公告334種農藥主成分在1,743種品項MRLs與今(104)年2月12日(部授食字第1041300338號公告)公告349種農藥主成分在4,355種品項MRLs,短短6年不到標準數量已增加1.5倍,其中包含為進口農產品訂定之進口容許量(import tolerance)。
2. 聯合國: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(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 WHO)所成立之食品法典委員會(Codex Alimentations Commission, CAC)負責訂定各種食物中的最大農藥殘留X量,CAC由其所屬農藥殘留委員會(Codex 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due, CCPR)職掌訂定全球性MRLs標準,現今CAC公告超過156種農藥主成分在3,158種品項之MRLs標準,并為各國農產品貿易中農藥殘留標準之重要參考。
3. 歐盟:歐盟食品安全局(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, EFSA)職責為執行與食物鏈有關的風險評估及溝通,而農藥及食品添加劑等物質之審查也為其職掌范圍,植物保護產品及其有效成分(active substance)規范于Regulation (EC)No 1107/2009,農藥殘留最大X量則規定于Regulation (EC)No 396/2005,計訂定超過1,300種農藥之相關容許量,并有62,068品項之暫定MRLs (TMRLs),未訂定容許量者亦以方法檢出X量(lower limit of analytical determination)為標準。
4. 美國:美國環保署(USEPA)負責全美農藥之登記管理,同時根據「聯邦食品、藥品及化妝品法案」(Federal food, drug, and cosmetic act, FFDCA)制訂超過581種農藥主成分及11,000種品項之MRLs,其余標準為農藥在各地區登記制定MRLs、臨時MRLs、進口MRLs和間接殘留的MRLs等,還列出了豁免物質或無需MRLs的清單,所有MRLs和豁免物質均列于聯邦法規法典(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CFR)第40章第180節中,其國內沒有登記之農藥/作物組合亦制定了少量的進口容許量。
5. 日本:日本厚生勞動省于2006年5月29日實施「食品中殘留農藥及化學品正面表列制度」(Positive list system),針對814種農藥、動物用藥等農用化學品,分別在141種類作物訂定MRLs,對于未個別訂定殘留基準之農藥,其殘留容許量一律訂為0.01ppm稱為統一基準(uniform limit),另外也公告62種免殘留基準物質(MRL exempted substances)。
7. 韓國:韓國MRLs由食品藥物安全部(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, MFDS)主Z,該國未訂標準品項依序先實行Codex標準,其次為所屬大類農產品中Z低之標準,最后為非屬大類農產品中Z低之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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